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罚【2024】1号 |
陈某贵 |
陈某贵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电捕工具 2. 行政罚款玖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3/04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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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农(宅)不罚【2024】1号 |
刘某元 |
刘某元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农宅案 |
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农宅 |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错误,主动拆除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本案不予处罚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3/15 |
已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