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罚【2024】2号 |
郑某东,刘某见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案 |
郑某东,刘某见 |
当事人于2024年1月31日在县城东湖河岔子水域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 |
1. 没收电捕工具 2. 行政罚款肆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3/22 |
已经履行 |
2 |
霍农(渔政)罚【2024】3号 |
罗某静非法使用刺网捕捞水产品案 |
罗某静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里非法使用刺网捕捞水产品。 |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3/22 |
已经履行 |
3 |
霍农(农机)罚【2024】1号 |
候某全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案 |
候某全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在霍邱县临淮岗乡八里棚村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
1.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 2. 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壹仟伍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3/27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