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动监)罚【2023】12号 |
梁某好 |
梁某好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对当事人处罚 1. 处该批仔猪货值金额969000元的0.11倍罚款1065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2/07 |
正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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