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4年第一期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09:5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渔政)罚【2023】38号

王某玲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王某玲

王某玲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南湖上游三嘴子河岔子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捕捞工具

2.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正在履行

2

霍农(渔政)罚【2023】39号

王某龙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王某龙

王某龙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捕捞工具

2.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正在履行

3

霍农(渔政)罚【2023】40号

柳某明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柳某明

柳某明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正在履行

4

霍农(渔政)罚【2023】41号

沈某前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沈某前

沈某前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正在履行

5

霍农(渔政)罚【2023】42号

张某俊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张某俊

张某俊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正在履行

6

霍农(渔政)罚【2023】43号

朱某华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朱某华

朱某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南湖上游三嘴子河岔子水域里非法捕捞水产品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正在履行

7

霍农(渔政)罚【2023】44号

张某扩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张某扩

张某扩2023年12月8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6

 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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