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罚【2023】38号 |
王某玲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
王某玲 |
王某玲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南湖上游三嘴子河岔子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捕捞工具 2.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
正在履行 |
2 |
霍农(渔政)罚【2023】39号 |
王某龙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
王某龙 |
王某龙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捕捞工具 2.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
正在履行 |
3 |
霍农(渔政)罚【2023】40号 |
柳某明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
柳某明 |
柳某明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
正在履行 |
4 |
霍农(渔政)罚【2023】41号 |
沈某前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
沈某前 |
沈某前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
正在履行 |
5 |
霍农(渔政)罚【2023】42号 |
张某俊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
张某俊 |
张某俊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
正在履行 |
6 |
霍农(渔政)罚【2023】43号 |
朱某华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
朱某华 |
朱某华于2023年12月3日在霍邱县南湖上游三嘴子河岔子水域里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1 |
正在履行 |
7 |
霍农(渔政)罚【2023】44号 |
张某扩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
张某扩 |
张某扩于2023年12月8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6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