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10-16 17:0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371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6日     

 

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霍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内从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原则上应当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特殊情况,不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需将流转交易情况向交易中心备案。

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

第五条  县、乡镇(开发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经县委编委批准,在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加挂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为全县农村及涉农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各乡镇依托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依托社会事务局)为辖区内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业务指导、资料审核等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协议、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协议、拍卖等方式,委托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出让方意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一条  出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四)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九)联合转让的,需要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

(十)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村民小组集体产权可以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出让方需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交产权转让申请相关材料,根据产权类型,乡镇(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乡镇(开发区)初审合格后的相关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复核通过后,在霍邱县农村产权交易网发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出让方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以便征集到更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审查:

(一)农村集体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

(六)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

第十五条  出让方在公开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告。

第十七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八条  采取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出让或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办理出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可凭《交易鉴证书》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

对耕地等不易评估的资产,可以参照《耕地质量等级》确定土地生产力,作为转让底价依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导致交易中止的因素;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行为,造成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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