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简普通程序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 农 (渔政) 罚〔2023〕 18号 |
非法捕捞 案 |
王某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王某于2023年5月5日在霍邱县临淮岗镇淮河水域里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现场查获撒网一个。 |
对王某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5 |
正履行 |
2 |
霍 农 (渔政) 罚〔2023〕 19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马某元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马少元于2023年5月8日在霍邱县宋店镇看湖墩村新河组水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马某元处罚: 1.没收电捕器一套;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5 |
正履行 |
3 |
霍 农 (渔政) 罚〔2023〕 20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何某满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何某满于2023年5月12日在霍邱县白莲乡西河村朱庄组水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何某满处罚: 1.没收电捕器一套; 2.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5 |
正履行 |
4 |
霍 农 (渔政) 罚〔2023〕 21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吴某姚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吴某姚于2023年5月12日在霍邱县乌龙镇知母村水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吴某姚处罚: 1.没收电捕器一套; 2.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5 |
正履行 |
5 |
霍 农 (渔政) 罚〔2023〕 22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李某强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李某强于2023年5月13日在霍邱县乌龙镇知母村水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李某强处罚: 1.没收电捕器一套; 2.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5 |
正履行 |
6 |
霍 农 (渔政) 罚〔2023〕 23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程某军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程某军于2023年5月13日在霍邱县乌龙镇知母村水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程某军处罚: 1.没收电捕器一套; 2.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5 |
正履行 |
7 |
霍 农 (渔政) 罚〔2023〕 24号 |
非法捕捞 案 |
张某海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张某海于2023年5月19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现场查获撒网一个。 |
对张某海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5 |
正履行 |
8 |
霍 农 (渔政) 罚〔2023〕25号 |
非法捕捞 案 |
陈某理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陈某理于2023年5月19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现场查获撒网一个。 |
对陈某理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5 |
正履行 |
9 |
霍 农 (渔政) 罚〔2023〕 27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冯某明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冯某明于2023年5月19日在霍邱县冯瓴乡新仓村岗北组水田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冯某明处罚: 1.没收电捕器一套; 2.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5 |
正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