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简易、普通程序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号 |
非法垂钓案 |
李某恒 |
2023年2月15日在淮河(霍邱段)使用多竿多钩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2/28 |
已履行 |
2 |
霍农(渔政)简罚〔2023〕2号 |
非法垂钓案 |
冯某海 |
023年2月15日在淮河(霍邱段)使用多竿多钩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2/28 |
已履行 |
3 |
霍农(渔政)简罚〔2023〕3号 |
非法垂钓案 |
郭某龙 |
2023年3月2日11时在淮河(霍邱段)王截流闸上村码头附近水域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 |
已履行 |
4 |
霍农(渔政)简罚〔2023〕4号 |
非法垂钓案 |
刘某程 |
2023年3月2日11时在淮河(霍邱段)王截流闸上村码头附近水域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 |
已履行 |
5 |
霍农(渔政)简罚〔2023〕5号 |
非法垂钓案 |
王某冰 |
2023年3月2日11时在淮河(霍邱段)王截流闸上村码头附近水域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 |
已履行 |
6 |
霍农(渔政)简罚〔2023〕6号 |
非法垂钓案 |
白某 |
2023年3月2日11时在淮河(霍邱段)王截流闸上村码头附近水域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 |
已履行 |
7 |
霍农(渔政)简罚〔2023〕7号 |
非法垂钓案 |
李某飞 |
2023年3月2日11时在淮河(霍邱段)王截流闸上村码头附近水域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 |
已履行 |
8 |
霍农(渔政)简罚〔2023〕8号 |
非法垂钓案 |
孙某 |
2023年3月2日11时在淮河(霍邱段)王截流闸上村码头附近水域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 |
已履行 |
9 |
霍农(渔政)简罚〔2023〕9号 |
非法垂钓案 |
方某强 |
2023年3月2日11时在淮河(霍邱段)王截流闸上村码头附近水域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 |
已履行 |
10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0号 |
非法垂钓案 |
朱某 |
2023年4月10日11时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10 |
已履行 |
11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1号 |
非法垂钓案 |
孙某旭 |
2023年4月21日上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沣河桥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孙某旭在沣河桥水域非法垂钓。被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本人)已当场放生。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1 |
正履行 |
12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2号 |
非法垂钓案 |
胡某虎 |
2023年4月21日上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党校沣河桥东岸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某虎在党校沣河桥东水域非法垂钓,被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渔获物。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1 |
已履行 |
13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3号 |
非法垂钓案 |
丛某 |
2023年4月21日上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党校沣河桥东岸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丛某在党校沣河桥东水域非法垂钓,被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渔获物。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1 |
已履行 |
14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4号 |
非法垂钓案 |
营某杰 |
2023年4月21日上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党校沣河桥东岸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营某杰在党校沣河桥东水域非法垂钓,被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渔获物。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1 |
已履行 |
15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5号 |
非法垂钓案 |
台某威 |
2023年4月21日下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关嘴处城西湖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台某威在关嘴处城西湖水域非法垂钓,被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渔获物。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1 |
已履行 |
16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6号 |
非法垂钓案 |
刘某宝 |
2023年4月21日下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沣河桥西约100米处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宝在沣河桥西水域非法垂钓,被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约2公斤(本人)当场放生。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1 |
已履行 |
17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7号 |
非法垂钓案 |
吴某东 |
2023年4月21日下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沣河桥西约100米处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东在沣河桥西水域非法垂钓,被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约1.5公斤(本人)当场放生。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1 |
已履行 |
18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8号 |
非法垂钓案 |
蔡某 |
2023年4月21日下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关嘴处城西湖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某在关嘴处城西湖水域非法垂钓,被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渔获物。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1 |
已履行 |
19 |
霍农(渔政)简罚〔2023〕19号 |
非法垂钓案 |
王某 |
2023年4月21日下午,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关嘴处城西湖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在关嘴处城西湖水域非法垂钓,被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渔获物。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1 |
已履行 |
20 |
霍农(渔政)简罚〔2023〕20号 |
非法垂钓案 |
贾某龙 |
2023年4月24日在淮河(霍邱段)使用多竿多钩非法垂钓,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简易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现场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4 |
已履行 |
21 |
霍 农 (渔政) 罚〔2023〕7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姚某贺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姚某贺于2023年3月13日在霍邱县王截流乡曾王村大圩地条田沟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电瓶一个、逆变器一个)。 |
对姚某贺处罚: 1.没收电捕器一套;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3 |
正履行 |
22 |
霍 农 (渔政) 罚〔2023〕9号 |
非法捕捞案 |
王某贵 |
当事人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王某贵于2023年2月28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里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 当事人王某贵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
对王某贵处罚: 1.没收水产品(芡实)约800斤; 2.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4/23 |
正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