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动监、屠宰类)公开表2023年第十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屠宰)罚〔2023〕2号 |
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案 |
霍邱县某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2月28日霍邱县某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造成货主将96头生猪卸至待宰圈内等待屠宰,其中21头未加施畜禽标识,现场货主提供检疫证明1份和21个未加施的畜禽标识。 |
对霍邱县某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处罚:行政罚款4000元。 依据《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3 |
正履行 |
霍农(动监)罚〔2023〕4号 |
运输和销售未加施畜禽标识动物案 |
余某全 |
当事人运输和销售未加施畜禽标识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将96头生猪从阜阳运输至霍邱县永康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屠宰,其中有21头生猪未加施畜禽标识,现场当事人提供检疫合格证明1份和21个未加施的畜禽标识。 |
对余某全处罚:处1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3/23 |
正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