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 罚〔2022〕44 号 |
非法捕捞案 |
张某中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张某中于2022年11月1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现场查获丝网4条。 当事人张某中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对张某中处罚:1.没收丝网4条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30 |
已履行 |
2 |
霍农(渔政) 罚〔2022〕45号 |
非法捕捞案 |
曹某成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曹某成于2022年11月1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现场查获丝网7条。 当事人曹某成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对曹某成处罚:1.没收丝网7条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30 |
已履行 |
3 |
霍农(渔政) 罚〔2022〕46 号 |
非法捕捞案 |
高某红 |
当事人非法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高某红于2022年11月1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现场查获丝网7条。 当事人高某红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对高某红处罚:1.没收丝网7条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30 |
已履行 |
4 |
霍农(渔政) 罚〔2022〕47 号 |
非法捕捞案 |
王某彪 |
当事人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王某彪于2022年11月1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现场查获丝网5条。 当事人王某彪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对王某彪处罚:1.没收丝网5条2.行政罚款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30 |
已履行 |
5 |
霍农(渔政) 罚〔2022〕48 号 |
非法捕捞案 |
魏某荣 |
当事人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魏某荣于2022年11月23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现场查获丝网3条。 当事人魏某荣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对魏某荣处罚:1.没收丝网3条2.行政罚款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30 |
已履行 |
6 |
霍农(渔政) 罚〔2022〕49号 |
非法捕捞案 |
王某军 |
当事人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王某军于2022年11月23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丝网5条。 当事人王某军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对王某军处罚:1.没收丝网5条2.行政罚款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30 |
已履行 |
7 |
霍农(渔政) 罚〔2022〕50 号 |
非法电捕鱼案 |
孙某明 |
当事人非法电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孙某明于2022年12月12日在霍邱县王截流乡陈郢村自家门前水渠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器一套(逆变器一个)。 当事人孙某明非法电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对孙某明处罚:1.没收电捕器一套(逆变器一个) 2.行政罚款贰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30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