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畜牧类)公开表2022年第十二期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7-19 16:2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屠宰)罚〔2022〕1号

寿县某某杰白鹅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案

魏某杰

2022年5月8日,执法人员接霍邱县动物卫生监督违法线索反映安徽某某禽业有限公司正在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白鹅。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批白鹅为寿县某杰白鹅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系该社于2022年5月7日运输至安徽盈宝禽业有限公司进行屠宰。至2022年6月24日12时本案调查完毕。经调查,该社共运输、屠宰白鹅1286只,平均5.5公斤/只,价格17元/公斤,故该批未附有检疫证明白鹅总货值120241元。

对魏某杰:1、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10%的罚款12024.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9

 

已履行

2

霍农(屠宰)罚〔2022〕2号

安徽某某禽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案

丁某云

2022年5月8日,执法人员接霍邱县动物卫生监督违法线索,反映安徽某某禽业有限公司正在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白鹅。经调查,2022年5月7日寿县某杰白鹅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一批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白鹅进入安徽某某禽业有限公司,而安徽某某禽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入场查验义务,导致该批白鹅进场屠宰。现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5月8日屠宰一批未附有检疫证明白鹅,系寿县某杰白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该公司进行加工的,而安徽某某禽业有限公司在其入场及屠宰期间均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

对安徽某某禽业有限公司丁某云:处罚款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9

 

已履行

3

霍农(兽药)罚〔2022〕5号

霍邱县城关镇某海饲料经营部

余某海

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城关镇开展兽药、饲料经营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霍邱县城关镇学海饲料经营部经营的狐貂犬猫急救先锋、犬瘟宁静脉注射液为假兽药。至2022年6月22日12时本案调查完毕。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从2021年7月份至案发当天共获得违法经营收入360元,现场查获药品货值金额为1160元。

对霍邱县城关镇某海饲料经营部:1、没收现场查获的违法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360元;2、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包括已出售的360元和未出售的1160元)2倍罚款30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7/19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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