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霍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调解仲裁委员会)在霍邱县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六安市、安徽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仲裁办设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3人,主要组成人员为主任一名,书记员一名,档案管理员、案件受理员以及培训讲师组成。仲裁办主要职责:
(一) 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本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霍邱县政务中心A区十楼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法律、经济工作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15人。仲裁委员会设第一主任1人、副主任1名,委员13人。主任、副主任直接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三年。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在征求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本仲裁委主任重新确定人选。第一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本仲裁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其议决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大会决议决定主任的回避;
(五)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选定仲裁员的条件,为人从公道正派,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一条 本仲裁委员会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第十二条 仲裁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情形,需要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决定。首席仲裁员回避经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等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十七条 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第十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且不再聘为仲裁员。
第二十条 办理仲裁案件,本仲裁委工作经费全部依法纳入财政预算。受理仲裁案件,本仲裁委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县政府对本仲裁委实现经费包干制,即:每案给予办案经费,工作经费,误工补贴3000元。本仲裁委对经费管理实行报账制。对首席仲裁员每案补贴误工补助1200元,其他仲裁员每案给予误工补贴120元,书记员每案给予补贴400元。(县内在职全额拨款人员,不得享受办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 15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0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