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行为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或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报废渔船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状况行为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渔船违章装载货物、违章载客,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行为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行为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员、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行为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证书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渔船改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行为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滥用遇险求救信号,不配备、不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行为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有关规定,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租借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行为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行为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证书人证不符行为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证书到期未办理证书审验行为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行为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不提交海事报告书,报告书不实影响调查处理行为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或者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陆水域渔业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品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有关违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免疫耳标的;非法使用猪、牛、羊免疫耳标的;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记录的;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佩戴免疫耳标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蚕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惩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鲜乳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厂(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违规开展农机维修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违规开展跨区作业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违规开展农机驾驶培训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违规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有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者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过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造成损失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以及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各种摊派的行为进行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未经农村能源专业技术审核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不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农药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管理规定,在生产、储运、运输、使用过程中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重大事故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的;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包装标识违法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者未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召回农产品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