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部分(2025年)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时间:2026-02-02 16:4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395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修订)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6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国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7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8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9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0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1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2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2014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3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4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5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6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7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8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9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0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1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3日修改)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2 县交通局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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