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行政裁决部分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时间:2024-02-09 10:1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28 县交通局 行政裁决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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