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部分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时间:2024-02-10 09:5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地方海事局、合肥市巢湖海事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原省级“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班线许可”和“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原市级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修正)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修正)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第42号修正)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
行政管理职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4.《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1995年第187号令,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县交通局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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