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3-06-06 09:4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霍邱县交通运输局机关以及下属各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局属单位)。工程、治超财务管理制度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量入为出,确保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局正常运作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基本收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体制制度:按照县局对班子成员分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财务股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局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实行“一把手”(所长、分局长、站长)负责制,对各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长办公会、局属单位班子成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局财务股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管理。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报账员,由局财务股统筹指导、监督。

第二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如实编制部门决算,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决算应当反映部门当年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九条 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的综合财政管理办法。罚没资金全部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由缴纳人到银行缴纳,上缴县国库。单位的其他应缴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支出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根据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按一定的程序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加强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及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年度预算安排、年度决算情况,均需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审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须在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十五条 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各项财政拨款和上级拨款及其他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及时入账,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收入作相应账务处理,属于应上解的收入或代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由财务股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专项支出应当按照计划、合同或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局属单位基本支出按各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由县局据实提供基本保障。严禁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第二十一条 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业务管理股室会同财务股根据计划、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办理用(拨)款,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如未列入年度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基建项目和专项业务支出等,要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为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在实施前,经办部门应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和相关要求拟出方案,财务股和有关股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借取款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如果因业务需要,单位有大额的开支需在报账前支付,个人不足以垫付时,可向财务股借取一定的款项,待业务结束后,向财务股办理结算或归还。

  第二十五条 单位借款时,须由单位提交正式报告,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报账员填写《借款单》办理借用手续。借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和金额。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借款,不能转作他用。每笔借款应于开支结束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凭合法的单据到财务股办理结算或借款核销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各项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有应税行为要按税法规定及时上缴各项税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各项现金收入,应按资金性质及时缴入单位财政资金往来清算专户。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条 银行印鉴章必须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章。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票据的购置。局财务股票据专管员统一到财政非税局购领,单位报账员到财务股领用,领取票据时要详细登记,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实行“限量发放、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针对收入未及时足额缴银行,未按要求开具票据,私自转让、代开、销毁行为将停止供票,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票据的领用。单位领用票据后,报账员应验收入库,并登记收费票据的领用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作废。作废票据要求一式几联均齐全,并且在票据上注明此票作废。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报账员要逐张审查、核对。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核销。票据专管员与报账员每月10日至15日期间办理票据核销,报账员与收费员及时核销,销号时保证票据区间号码与收入核对一致,并完善核销签字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销票的纳入相关责任人员绩效考核。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分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单位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并配备一名兼职实物管理员。局机关固定资产由财务股负责建账,办公室负责管理。局机关各股室需添置的办公文具等低值易耗品,需提前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单位可购入、建造和改造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凭发票和《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等到财务股办理报销及增加固定资产手续;建造和改造的固定资产时,按合同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进度款,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持有关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及支付工程尾数的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经国资局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变卖,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当转出、变卖固定资产时,应持有关原始凭据和国资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财务股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持有关原始凭据和国资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财务股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四十一条 年终前,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与财务股提供的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及单位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进行核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国资局审批,凭有关批复到财务股办理固定资产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违反本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章  审核权限

  第四十五条 单位所有支出均由各单位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单位报账员对单位各项收支具有监督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还,对手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更正补充。

  (一)检查票据是否合法真实(防假票、过期票);

  (二)票据是否填写齐全;

  (三)每张票上是否有经手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等3人以上的签字;

  (四)事由是否清楚;

  (五)票据是否附件清楚。

  第四十七条 单位支出均由局财务股经办会计、财务股负责人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下列事项财务股拒绝受理:

  (一)报销单据金额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符,白条充抵发票;

  (二)原始凭证或资料不全,未填写报账凭证,报销、审批手续不全;

  (三)收款人与合同、发票上的户名、收款人账号不符;

  (四)需履行政府采购所列项目而未经政府采购程序;

  (五)基础、维修改造、大型购建等工程付款没有按合同条款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没有工程决算审查(预算)和建安发票等资料。

  (六)其他违反财政制度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局机关单项支出5000元(不含)以下的票据,由相关股室、财务股负责人复审后,报分管财经的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报账支出; 经常性支出(如水电费、通讯费、人员工资、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外的单项在5000元(含)以上的支出须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重大开支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局属单位开支需在局机关列支的,5000元(不含)以下的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5000元(含)以上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局属单位于每月10至15日办理上月报账手续,其他时间不再办理,逾期未办的推迟到下月办理。

第五十条  单位费用开支、资金拨付等的审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原始票据审核:单位财务报账员预审,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并确认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济业务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填制相应报账审批单。

  (二)报账审批单审核:局财务股经办会计先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再按相应审批权限逐级审核。

  第五十一条 财务付款条件:

  (一)开支已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经办人员应将不同内容、不同业务的费用分开。

  (三)开支的证明齐全,报销的单据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已注明用途并签名。

第十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约,牵涉到经济条款的合同、合约签订后经办单位须备份给财务股和有关部门,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五条  局机关公务接待统一归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有关股室填写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审检,再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公务接待一律禁止用烟、用酒,接待消费后,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的办公室人员签章,并注明接待单位或开支用途,计入单位经费支出。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接待的领导或经同意的其他股室负责人签单,由办公室事后补签。

第五十六条  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股长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所有公务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菜单和税务发票,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六章  出差管理

第五十七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霍财公[2014]18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照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凡是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出差不得享受伙食补助。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食宿和娱乐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五十九条  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填好“出差申请单”报所在股室、主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作为报销依据。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每月一结。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县交通运输局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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