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3-05-23 14:4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7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后被撤销,造成资金浪费、群体事件、影响交通行业形象的;
4.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超限超载运输通行凭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
28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条件、抽查车辆技术档案与人员管理档案以及安全运营和服务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事项所应当提供的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文书。
5.存档备查责任:将办理材料归入管理档案中。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30 其他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改)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事项所应当提供的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文书。
5.存档备查责任:将办理材料归入管理档案中。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31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条件、设备与人员管理档案以及安全运营和服务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备案。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条件、设备与人员管理档案以及安全运营和服务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备案。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条件、设备与人员管理档案以及安全运营和服务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备案。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条件、设备与人员管理档案以及安全运营和服务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备案。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条件、设备与人员管理档案以及安全运营和服务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备案。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卸载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理由:规范实施依据。
1.审查责任: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审查责任: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1.审查责任: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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