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3-05-23 14:3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2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征地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批复、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质量监督手续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2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施工开工令,送达并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开展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的;
  3.授意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4.隐匿竣工质量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5.在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不能给予客观、公正质量鉴定的;
  6.在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确认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 (一)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核定站级。 (三)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改革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指导意见》(皖交运〔2015〕16号):将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场的认定事项下放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查看和实测。
  3、评定责任:站级核定完成,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核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核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确认 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级申请表、主要配置汇总表、定型实验报告等);组织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
3、评定责任:根据检测站出具的“核验(复核)表”,对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车型的查询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验为相应的类型等级,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进行降级。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对车辆进行评定的;
2、评定过程中侵犯车辆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在评定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
4、在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评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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