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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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调整前) |
权力名称 (调整后) |
子项 (调整前) |
子项 (调整后) |
调整后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行政 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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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2021年6月18日印发):一、明确备案要求 “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备案流程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时应提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附后)以及相关备案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有关内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规范权力名称和权力类型,调整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将权力类型规范为“其他权力” 调整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等文件要求,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