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安徽省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0年6月30日修订)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义务条款 | 修改说明 | |
65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2.《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由“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五十一条” 2.义务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由“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一)项” | |
情节一般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 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5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专业培训合格证和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一种及以上,且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一种及以上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66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1.违法种类由“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修改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2.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由“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3.义务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三)项” | |
情节一般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对船员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与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或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对船员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 2.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违法行为时已离职,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时接受调查或处罚的。 3.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扣证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情节恶劣的,吊销证书。 | ||||||
67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由“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2.义务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由“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 | |
情节一般 | 1.缺1本船舶证书或1本船舶文书或1本船员证书的。 2.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的。 |
对船长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缺船舶证书、文书或船员证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对船长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15000元 | ||||||
情节严重 | 1.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有关航行资料,为事故发生原因。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长1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68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由“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2.义务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三)项” | |
情节一般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69 |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2.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情节一般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少于在船人员数量一半,未造成事故的。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人员数量一半,且少于在船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未造成事故的。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未造成事故的。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8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造成事故的。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小事故,6万元;一般事故,7万元;较大事故,8万元;重大事故,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5万元. | |||||||
其它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8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70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
情节轻微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五十条”。 2.义务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七条第四款”。 | |
情节一般 | 船员服务簿中有1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及以内的未办理变更手续。 | 对船员5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船员服务簿中有1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船员服务簿中2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及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 | 对船员500元及以上700元以下 | ||||||
船员服务簿中2个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 | 对船员700元及以上9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船员服务簿中3个及以上记载事项发生变化,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理变更手续;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9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 ||||||
71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2.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
情节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72 |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2.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五)项” |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本船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 | 对船员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1.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2.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对船员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同时本船或他船发生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员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 对船员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7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七条; 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员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1.违法种类由“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2.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3.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
情节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对船员吊销有关证件,并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对船员吊销有关证件,并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船舶事故或不良影响;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员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2.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三)项” | |
情节一般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现场检查的。 | 对船员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 | 对船员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事调查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
76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三)项”。 |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及以上1万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及以上一万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船员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77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2.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三)项” | |
情节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对船长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二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对船长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三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对船长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7000元及以上1.1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8000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9000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三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对船长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2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1.3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因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事故的。 | 对船长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3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4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78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三)项”。 3.量化标准中“对责任船员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修改为“对责任船员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情节一般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对责任船员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对责任船员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对责任船员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79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三)项”。 3.量化标准中“对责任船员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修改为“对责任船员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情节一般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对责任船员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对责任船员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对责任船员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141 |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给予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发生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 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条文序号由“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情节一般 | 300总吨以下船舶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以下船舶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处以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绝改正或报告虚假情况或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责任船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适任证件的处罚 | ||||||
142 | 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删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一)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人员100元及以上3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 删除该项。原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删除此项违法种类 | |
情节一般 | 不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或不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人员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证书、文书、文件和资料或者采取软磨方式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登船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违法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 采用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阻挠检查人员登轮或实施安全检查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违法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可处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143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人员100元及以上3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由“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2.义务条款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条” 3.量化标准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违法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可处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修改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违法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情节一般 | 隐瞒相关事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人员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伪造、捏造相关事实,欺骗检查人员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违法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 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144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人员100元及以上3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由“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 量化标准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违法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可处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修改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违法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人员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违法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145 | 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人员100元及以上3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由“第五十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2. 量化标准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违法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可处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修改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违法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情节一般 |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驱逐船舶出港的缺陷在2个及以下未申请复查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人员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驱逐船舶出港的缺陷在2个以上未申请复查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违法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严重污染事故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146 |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删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五)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人员100元及以上3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删除该项。原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删除此项违法种类 | |
情节一般 | 首次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影响海事现场检查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人员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情节较重 | 一年度以内两次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违法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一年度以内三次及以上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违法人员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可处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147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补充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
1.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条文序号由“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 2.对义务条款的内容补充完整 | |
情节一般 | 首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一年度以内两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一年度以内三次及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48 |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
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 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条文序号由“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 | |
情节一般 | 首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一年度以内两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一年度以内三次及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