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15:5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义务条款
5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情节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情节一般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轻微轻微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还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7 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按照要求改正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7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有关资质要求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情节一般 不具备经营资质要求的 责令停止经营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之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情节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70 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工程总平面布置或者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或者主要装卸工艺方案或者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或者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或者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或者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情节一般 按照要求改正,且仅涉及规避一项行政许可(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涉及)的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情节较重 按照要求改正,涉及规避两项行政许可的 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1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情节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情节一般 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改正且未引发安全事故的 处以2%以上2.5%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件杂货等普通码头擅自投入使用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2.5%以上3%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客运或者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擅自投入使用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3%以上3.5%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或阻挠执法的 处以3.5%以上4%以下罚款
72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仅未办理经营备案手续,但未发现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情节一般 在经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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