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
24 |
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项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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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二)项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2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3000元罚款,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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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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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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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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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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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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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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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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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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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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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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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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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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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实施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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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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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转让证件的行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危害后果不大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3.修改裁量区间相应内容。 4.修改量化标准相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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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态度良好,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减轻危害后果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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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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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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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警告 |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多次违法或者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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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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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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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2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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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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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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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项、(四)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3.修改裁量区间相应内容。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5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350元以上45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4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
35 |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五)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无故拒载乘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
36 |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二)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 |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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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
37 |
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三)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警告 |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情节特别严重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
38 |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2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的条文序号。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2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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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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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删除备注) |
1.修改义务条款的条文序号; 2.修改责任条款条文序号及内容; 3.删除裁量区间相关内容; 4.删除量化标准相关内容; 5.删除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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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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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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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 删除该案由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情形 |
新修订的省道条删除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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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检测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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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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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2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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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 删除该案由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二)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情形 |
新修订的省道条删除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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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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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检测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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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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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2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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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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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 删除该案由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情形 |
新修订的省道条删除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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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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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检测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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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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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2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