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义务条款 | 实施主体 | |
1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危险货物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