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航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义务条款 | ||||||||
1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
情节轻微 | 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补办手续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责令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 |||||||
情节一般 | 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补办手续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的建设项目,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的建设项目,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到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对通航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按要求改正但对通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情节轻微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造成危害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清除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清除但已经造成危害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不清除但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未对通航造成影响的 |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对通航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引发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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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引发较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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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引发较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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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引发较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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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引发较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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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按要求改正但已经较严重影响通航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引发较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实际损害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 |||||||
情节一般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二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三次发现且造成严重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