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14:5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0年4月15日修订)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义务条款 修改说明
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不足50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不足30万元的 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 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发生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情节一般 12个月内二次未随船携带的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 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 处以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00万元的 处以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情节一般 尚未开始经营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少于50万元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6  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且非法行为少于3个月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6个月但少于9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于50万元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9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1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 吊销相应许可证件
7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情节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少于50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少于100万元的 处以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8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情节一般 首次发现且在规定期限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情节较重 12个月再次发现其经营的船舶有违法行为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2个月内三次以上发现其经营的船舶有违法行为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变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该客运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9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
情节一般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以内3次以上违法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删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删除该项。原因: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该项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再对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
情节一般 缺少1名或1/4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缺少2名或1/3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缺少3名或1/3以上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法律依据条款中原“《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不足30万元的 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 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2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或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删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第三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删除该项。原因: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该项修改为“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不再对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
情节一般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删除)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初次行为并主动纠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删除该项。原因: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该项修改为“第五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再对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
情节一般 回避检查或检查时人员不到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以内2次以上回避或人员不到位,或拒绝提供资料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提供虚假资料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暴力阻挠执法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第四款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不足50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5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配备规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发现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情节一般 缺少1名或1/4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缺少2名或1/3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缺少3名或1/3以上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且非法行为少于3个月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6个月但少于9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于50万元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9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1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 吊销相应许可证件
17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或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或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或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或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或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或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情节一般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初次行为并主动纠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情节一般 回避检查或检查时人员不到位的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以内2次以上回避或人员不到位,或拒绝提供资料的    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暴力阻挠执法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且按照要求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情节一般 拒不改正且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拒不改正且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不足30万元的 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且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情节一般 六个月以内二次违法的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六个月以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且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2  小型客船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

情节轻微 从事非法经营少于1个月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

情节一般 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个月但少于3个月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 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 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 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2个月的 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3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
情节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 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不足15万元的 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的 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4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
情节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 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不足15万元的 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的 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5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且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不得未接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情节一般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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