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律顾问解读:霍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若干政策的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5-14 16:3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单独上路对涉嫌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实施检查?
           首先,现有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涉嫌擅自改装的运输车辆实施检查的权力。
     (一)《国道条》第五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省道条》第五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征费稽查站实施监督检查”。 霍邱县运管所在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霍邱县众兴集稽查站进行监督检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省情。
      (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14日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霍邱县运管所依法有权对擅自改装运营车辆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其次、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并未取消或排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上路检查权。该《意见》的出台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因此,该文件第二部分“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中“(六)加强道路查纠”规定的内容,是指开展路警联合治超过程中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协作机制,且该《意见》并没有禁止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单独上路检查运输货车的强制规定。如未开展路警联合执法,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仍需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包括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另外,该《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属于行政法规的《国道条》和属于部门规章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因此,该文件无权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查的法定职权。
        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对涉嫌擅自改装运输车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霍邱县运管所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运营车辆的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国道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14日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截至目前,《国道条》未被修改或废止,尚在有效实施期间。作为最新立法动态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与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同为2016年出台实施,则继续赋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
       (二)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也规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权对擅自改装运营车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该《意见》第二部分“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中规定,在路警联合治超过程中,“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该部分内容清楚表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改装的营运货车,除由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外,还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即货运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处罚。依据该规定,不仅没有取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对改装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还进一步规定公安和交通两部门可以实施双重处罚。
        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涉嫌改装运输车辆的依据和技术标准?
        (一)原《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只是认定道路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的指导文件,其性质属于规范性文件,并非执法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即使在该文件未被废止前,霍邱县运管所也从未依据该文件对擅自改装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该条款表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改装运输车辆的重要依据和技术参照标准。2016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交办发〔2016〕95号),对539件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因《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不一致,故在废止之列。因此,该文件废止,并不代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无权对改装车辆进行认定,更不能理解为认定依据的废除和丧失。

解读人: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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