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9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强化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保障工作,经研究制定了《霍邱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516

霍邱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整合用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其他资金以及通过“一事一议”等渠道多元化筹措的建设资金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建制村优先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任务;实施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每个较大自然村硬化一条从村口到既有农村公路的最短捷连通道路。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县乡公路畅通工程

县级畅通工程上级每公里补助90万元,其余资金由县财政配套。

乡级畅通工程上级每公里补助53万元,其余资金由县财政配套。

(二)村级道路畅通工程

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上级每公里补助12万元,县财政每公里补助乡镇1万元;

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上级每公里补助24 万元,县财政每公里补助乡镇6 万元;

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上级每公里补助24 万元,县财政每公里补助乡镇6 万元。

以上资金不足部分均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筹集。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期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坚持多元融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分5年安排,在落实本级政府投入资金的基础上,要通过“一事一议”、帮扶单位帮扶、社会资助、土地增减挂、其他可以整合的涉农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筹措建设资金。

(二)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征地、青苗补偿、地面附属物搬迁等费用,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解决。

(三)农村公路畅通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统一负责,费用由县财政统一解决。

(四)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到县财政局经建股办理拨款;

(五)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工程资金,县级补助资金按计划拨入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农村财务部各乡镇账户,实行统一审核支付。支付方式为:项目实施底层验收后,施工企业凭《拨款申请单》及相关合同等资料,经监理、项目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管理责任人、负责人签字后(下同),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补助款3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至85%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按规定拨付;10%审计保证金在审计结束后按规定拨付。乡镇筹集的配套资金按照乡镇财务管理规定,存入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农村财务部乡镇账户,拨付程序由乡镇参照县补助资金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直接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八条   管理使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效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拨付建设资金: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2、擅自更改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的;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4、开支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超合同、超工程概预算的;5、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霍邱县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5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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