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案出台的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制定。
二、预案编制的目的意义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预案》主要是对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保障措施、附则等八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1、县减灾委组成指挥体系
县减灾救灾委设主任1 名,副主任3名,成员单位40个。并可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县减灾救灾委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较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对我县较大、重大、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示;
(4)向上级政府报告我县较大、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救灾应急工作事项。
3、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分为Ⅰ、Ⅱ、Ⅲ三级。
3.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8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该预案由县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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