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2-08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5月2日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共三十五条,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建设管理,运行管理与维护,水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本县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高层建筑的不断兴起,居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也随之急剧增长。我县供水出厂水水质优良,但由于高层供水基本用高位水箱用水,工艺落后、设备老化、建设不规范、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能耗高、浪费严重,易造成水质二次污染,居民用水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保障居民的用水安全、加强供水安全管理,通过制定本《办法》,对我县二次供水工作中存在的建设标准不统一、建设程序不规范以及运营维护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解决,使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法制化与规范化。

 

二、什么是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高层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三、什么是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四、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有哪些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10个工作日将施工安排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查验工作;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时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由谁来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应按要求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再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六、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管理费用由谁出?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方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可以计入城市公共供水总成本。

 

七、二次供水设施如何维护?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尽量利用用水低谷时间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措施;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

 

八、二次供水设施因故断水时怎么办?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九、二次供水的水质如何保障?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予以公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限期予以整改。

 

十、哪些行为会受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七)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

 

(八)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未尽事宜,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解答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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