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几年,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不断上涨,新型建筑材料和装饰装潢材料层出不穷,原《标准》已不符合目前的市场行情,影响了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在征收实务中的反响很大,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20〕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二、制定意义
按照市场行情修订完善补偿种类及标准,并统一征迁补偿标准,减少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少数人补偿标准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征迁公平、公正及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
三、起草过程
(一)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于2021年11月草拟了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上报县政府,于2021年11月30日经县政府办牵头,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城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上述方案充分开展论证与修改。
(三)补偿标准于2021年12月14日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为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依法推动征收工作有效开展。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据房屋基本情况分为:框架一等(1180元/㎡)、混合一等(1070元/㎡)、混合二等(1010元/㎡)、砖木一等(840元/㎡)、砖木二等(730元/㎡)、其他一等(660元/㎡)、其他二等(620元/㎡)、其他三等(580元/㎡)、其他四等(310元/㎡)。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区内区类划分及被征收房屋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一)区类划分表。一类:东至蓼东大道,南至蓼南路,西至沿岗河,北至水门塘路闭合区域;二类:东至淮河大道(含高新产业园),南至南环路(S343城区段),西至沿岗河,北至蓼北路闭合区域(扣除一类区域);三类:其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扣除一、二类区域)。
(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搬迁费
①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8元/㎡标准计算。
②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10元/㎡标准计算,其中: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次增加10元/㎡标准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需临时过渡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2)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标准计算。
(3)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①商业用房:一类区域内的按每月30元/㎡标准计算;二类区域内的按每月25元/㎡标准计算;其它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按每月20元/㎡标准计算(区类划分见城市规划区内区类划分表)。
②生产用房:按每月18元/㎡标准计算;
③办公(含文、教、卫公益用房)、仓储用房:按每月10元/㎡标准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属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个月;属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36个月。超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住宅用房按原补偿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按原补偿标准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4)附属物补偿
第三部分:城市规划区外被征收房屋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
1.区类划分。一类:经济开发区、长集镇、马店镇、范桥镇、冯井镇、周集镇、岔路镇、宋店镇、新店镇、临淮岗镇、城西湖乡;二类:孟集镇、石店镇、邵岗乡、户胡镇、高塘镇、龙潭镇、河口镇、曹庙镇、众兴集镇、临水镇;三类:冯瓴镇、花园镇、彭塔镇、潘集镇、王截流乡、白莲乡、乌龙镇、夏店镇、三流乡。
2.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搬迁费
①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6元/㎡标准计算。
②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8元/㎡标准计算,其中: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次增加6元/㎡标准计算。
(2)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标准计算。
(3)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①经营用房:一类区域内的按每月20元/㎡标准计算;二类区域内的按每月15元/㎡标准计算;三类区域内的按每月10元/㎡标准计算;
②生产用房:按每月8元/㎡标准计算;
③办公(含文、教、卫公益用房)、仓储用房:按每月6元/㎡标准计算;
(4)各类附属物、房屋装潢、树木等补偿
参照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附属物、装潢及树木等补偿标准执行。
(二)集体土地
按照六安市政府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