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代为其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乡镇申请,所在乡镇未建公租房的暂不受理公租房申请。
2、初审:用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公安、统计、人社、税务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户口等进行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4、登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7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受理地点:霍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6、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0564-6020176、603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