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7-12-13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与后期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的公租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租房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物价、公安、统计等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分配和后期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具体办理申请等事项。

   第四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县政府规定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月收入符合当地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有稳定职业并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务工单位所在地乡镇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三)县直机关各部门新招聘的职工、招商引资中引进的人才符合入住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四)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代表其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从所在乡镇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统一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县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民政、财政、物价、公安、统计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申报单位予以公示7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符合入住条件的户数决定分期配租方案。

  第九条  公租房分配结果,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以虚假资料等骗租公租房的申请人,一经原配租审定机关查实,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租房的资格。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监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的3倍追究责任单位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经原配租审定机关查实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腾退公租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清退。

(一)当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购置、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承租人违反规定将公租房转租、出借、闲置、赠与、改变使用性质或结构、破坏或擅自装修;

(三)利用公租房从事经营活动;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等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使用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租房,及时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第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并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具体由县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督促缴纳,并依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突发应急事件抢修、日常维护养护以及大中修年度计划制度,具体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公租房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第十六条  公租房可采取市场化、专业化管理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后期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对配建的公租房的管理养护,应当纳入所在项目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县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等级或类别的下限收取。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租房承租对象资格年审制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配租申请机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原配租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原配租审定机关作出退回公租房的通知,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回公租房;逾期未退回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追缴房租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回访联系制度。租赁期间,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每季度对出租的公租房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公租房及其设施设备等完好情况和管理工作中其他动态信息。回访时,承租人应予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回访询问的各种情况。回访记录、核查结果载入档案。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公租房及违规使用公租房等行为的,监察、住房保障等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分配和后期管理的监督指导,做到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对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自建的公租房,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企业自主管理,严格执行公租房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并负责租金的收缴和公租房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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