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6-11-25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保障农村清洁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清洁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治理农村生活垃圾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单位。

   第四条  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讲求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清洁工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农村清洁工程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强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清洁工程资金。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农村清洁工程资金;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清洁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管,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

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五)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清洁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清洁工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补助资金以及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清洁工程资金负担的比例:省补助70%,其余部分由县区承担。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农村清洁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清洁工程财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省里分解下达的任务,下达各县区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清洁工程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统一纳入县级农村清洁工程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清洁工程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凡按规定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按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工程监理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农村清洁工程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预付款、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清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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