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
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为改善落后地区困难群众, 特别是经济最困难、居住最危险群体的居住条件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市有一大批农村村民享受了各级危改补助资金,改善了居住环境,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但近年违反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政策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进行D级危房重建和C级危房修缮加固国家给予的补助资金。除此之外,一律不得享受,严禁超范围使用。
二、严格补助标准。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必须达到2万元,修缮加固0.6万元;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1万元,修缮加固0.4万元。农村危改补助资金不得平均摊,补助金额必须足额补助到户,严禁“克斤扣两”。
三、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程序,评议结果和审批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或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包括危改对象姓名、补助标准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和审批的相关资料要收集齐全,建档备查。
四、严格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要组成验收组,及时上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根据县级验收手续,办理拨款事项,除此之外不予拨付。
五、严格资金使用。农户危改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农村危改无关的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严禁打卡到户后再将资金收回,严禁挪用危改资金用于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等,凡发生上述行为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视情况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补助对象骗取农村危改资金的,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其所骗取的全部资金。
六、严格监督检查。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年度实施结果进行考核,并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情况绩效评价。
特此通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监察局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