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傅振新因保管不善,将1402071935号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傅振新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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