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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划目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时间:2026-02-04 20:1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
行政规划 编制林地
保护利用
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现有的林资源为基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审核签发责任:公布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5.指导实施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
行政规划 拟订林业
和草原的
发展战略
、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审核签发责任:公布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5.指导实施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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