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 保护利用 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现有的林资源为基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审核签发责任:公布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5.指导实施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 |
行政规划 | 拟订林业 和草原的 发展战略 、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审核签发责任:公布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5.指导实施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