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0日,经国务院授权批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淠河防洪治理工程(六安市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5〕127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1059公顷(331.5885亩),其中霍邱县集体所有土地1.3373公顷(20.059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彭塔镇慈佛寺村下郢组、冯瓴镇冯瓴村河岭组、龚岗村郝庙组、大桥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3373公顷(20.0595亩),其中:农用地0.1635公顷(2.452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317公顷(0.4755亩),未利用地1.1421公顷(17.1315亩)。具体现状如下:
1.征收彭塔镇慈佛寺村下郢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412公顷(3.6180亩)。其中:农用地0.0141公顷(0.2115亩),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2271公顷(3.4065亩)。
2.征收冯瓴镇冯瓴村河岭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99公顷(0.2985亩)。其中:农用地0.0086公顷(0.129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113公顷(0.1695亩)。
3.征收冯瓴镇龚岗村集体所有土地0.3100公顷(4.6500亩)。其中:未利用地0.3100公顷(4.6500亩)。
4.征收冯瓴镇龚岗村郝庙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190公顷(10.7850亩)。其中:农用地0.0936公顷(1.404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204公顷(0.3060亩);未利用地0.6050公顷(9.0750亩)。
5.征收冯瓴镇龚岗村大桥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472公顷(0.7080亩)。其中:农用地0.0472公顷(0.7080亩),不涉及耕地。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霍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彭塔镇、冯瓴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彭塔镇、冯瓴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霍征补安置〔2024〕第5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霍邱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年9月20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彭塔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胡纪祥;电话:0564-6631000);冯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道兵;电话:0564-2778010)。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霍邱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霍邱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彭塔镇慈佛寺村下郢组、冯瓴镇冯瓴村河岭组、龚岗村郝庙组、大桥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oqi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彭塔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胡纪祥;电话:0564-6631000);冯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道兵;电话:0564-2778010)。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