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霍征预告(〔2024〕1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潘集镇韩郢村高塘组、高庄组、李郢组、下冲组;李岗村平岗组;汪冲村前进组、汪冲组、小桥组、中心组、周圩组;西王郢村埂塘组、孟林组、平岗组、汪咀组;左王村北圩组、门东组、刘洼组、倪洼组;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一组、吉二组、吉三组、水一组、水二组、水三组、赵四组;陈家埠村代郢组、同心组、谢庙组、谢郢组、郢东组、郢中组;黄庙岗村王一组集体土地49.5212公顷(742.8180亩),霍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潘集镇韩郢村高塘组、高庄组、李郢组、下冲组;李岗村平岗组;汪冲村前进组、汪冲组、小桥组、中心组、周圩组;西王郢村埂塘组、孟林组、平岗组、汪咀组;左王村北圩组、门东组、刘洼组、倪洼组;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一组、吉二组、吉三组、水一组、水二组、水三组、赵四组;陈家埠村代郢组、同心组、谢庙组、谢郢组、郢东组、郢中组;黄庙岗村王一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G328霍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49.5212公顷(742.8180亩),其中:农用地43.3142公顷(649.7130亩),含耕地36.2806公顷(544.2090亩),永久基本农田26.8264公顷(402.3960亩);建设用地6.2070 公顷(93.1050 亩)。具体现状如下:
1、拟征收潘集镇韩郢村高塘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58公顷(3.87亩)。其中:农用地0.258公顷(3.87亩),含耕地0.2319公顷(3.4785亩)、永久基本农田0.2238公顷(3.357亩)。
2、拟征收潘集镇韩郢村高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89公顷(2.835亩)。其中:农用地0.189公顷(2.835亩),含耕地0.1699公顷(2.5485亩)、永久基本农田0.1698公顷(2.547亩)。
3、拟征收潘集镇韩郢村集体所有土地0.7514公顷(11.271亩)。其中:农用地0.7514公顷(11.271亩),含耕地0.3278公顷(4.917亩)、永久基本农田0.3187公顷(4.7805亩)。
4、拟征收潘集镇韩郢村李郢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465公顷(12.6975亩)。其中:农用地0.8465公顷(12.6975亩),含耕地0.7554公顷(11.331亩)、永久基本农田0.7254公顷(10.881亩)。
5、拟征收潘集镇韩郢村下冲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3458公顷(50.187亩)。其中:农用地2.4225公顷(36.3375亩),含耕地2.1523公顷(32.2845亩)、永久基本农田2.1477公顷(32.2155亩);建设用地0.9233公顷(13.8495亩)。
6、拟征收潘集镇李岗村平岗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319公顷(13.9785亩)。其中:农用地0.92公顷(13.8亩),含耕地0.6464公顷(9.696亩)、永久基本农田0.5706公顷(8.559亩);建设用地0.0119公顷(0.1785亩)。
7、拟征收潘集镇汪冲村前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548公顷(20.322亩)。其中:农用地1.309公顷(19.635亩),含耕地1.0495公顷(15.7425亩)、永久基本农田0.8428公顷(12.642亩);建设用地0.0458公顷(0.687亩)。
8、拟征收潘集镇汪冲村汪冲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5437公顷(38.1555亩)。其中:农用地2.4659公顷(36.9885亩),含耕地2.0376公顷(30.564亩)、永久基本农田1.2991公顷(19.4865亩);建设用地0.0778公顷(1.167亩)。
9、拟征收潘集镇汪冲村小桥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765公顷(11.6475亩)。其中:农用地0.7765公顷(11.6475亩),含耕地0.7738公顷(11.607亩)、永久基本农田0.7738公顷(11.607亩)。
10、拟征收潘集镇汪冲村中心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13公顷(16.695亩)。其中:农用地1.0411公顷(15.6165亩),含耕地1.0042公顷(15.063亩)、永久基本农田0.9985公顷(14.9775亩);建设用地0.0719公顷(1.0785亩)。
11、拟征收潘集镇汪冲村周圩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431公顷(18.6465亩)。其中:农用地0.5566公顷(8.349亩),含耕地0.1486公顷(2.229亩)、永久基本农田0.0588公顷(0.882亩);建设用地0.6865公顷(10.2975亩)。
12、拟征收潘集镇西王郢村埂塘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2071公顷(33.1065亩)。其中:农用地2.2039公顷(33.0585亩),含耕地1.6557公顷(24.8355亩)、永久基本农田1.636公顷(24.54亩);建设用地0.0032公顷(0.048亩)。
13、拟征收潘集镇西王郢村孟林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602公顷(5.403亩)。其中:农用地0.2211公顷(3.3165亩),含耕地0.211公顷(3.165亩)、永久基本农田0.1543公顷(2.3145亩);建设用地0.1391公顷(2.0865亩)。
14、拟征收潘集镇西王郢村平岗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077公顷(22.6155亩)。其中:农用地1.3362公顷(20.043亩),含耕地1.2871公顷(19.3065亩)、永久基本农田1.2821公顷(19.2315亩);建设用地0.1715公顷(2.5725亩)。
15、拟征收潘集镇西王郢村汪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7062公顷(40.593亩)。其中:农用地2.693公顷(40.395亩),含耕地2.5367公顷(38.0505亩)、永久基本农田2.455公顷(36.825亩);建设用地0.0132公顷(0.198亩)。
16、拟征收潘集镇左王村北圩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985公顷(10.4775亩)。其中:农用地0.6874公顷(10.311亩),含耕地0.5593公顷(8.3895亩)、永久基本农田0.4479公顷(6.7185亩);建设用地0.0111公顷(0.1665亩)。
17、拟征收潘集镇左王村门东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58公顷(0.387亩)。其中:农用地0.0258公顷(0.387亩),含耕地0.0239公顷(0.3585亩)、永久基本农田0.0192公顷(0.288亩)。
18、拟征收潘集镇左王村刘洼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494公顷(18.741亩)。其中:农用地1.2301公顷(18.4515亩),含耕地1.006公顷(15.09亩)、永久基本农田0.8057公顷(12.0855亩);建设用地0.0193公顷(0.2895亩)。
19、拟征收潘集镇左王村倪洼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3668公顷(50.502亩)。其中:农用地3.3145公顷(49.7175亩),含耕地2.7106公顷(40.659亩)、永久基本农田2.1709公顷(32.5635亩);建设用地0.0523公顷(0.7845亩)。
20、拟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9899公顷(44.8485亩)。其中:农用地2.1025公顷(31.5375亩),含耕地1.5203公顷(22.8045亩)、永久基本农田1.4556公顷(21.834亩);建设用地0.8874公顷(13.311亩)。
21、拟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二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9219公顷(43.8285亩)。其中:农用地2.2944公顷(34.416亩),含耕地2.1727公顷(32.5905亩)、永久基本农田2.0294公顷(30.441亩);建设用地0.6275公顷(9.4125亩)。
22、拟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579公顷(30.8685亩)。其中:农用地1.8911公顷(28.3665亩),含耕地1.8569公顷(27.8535亩)、永久基本农田1.343公顷(20.145亩);建设用地0.1668公顷(2.502亩)。
23、拟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集体所有土地0.1717公顷(2.5755亩)。其中:农用地0.0708公顷(1.062亩),含耕地0.0066公顷(0.099亩)、永久基本农田0.0066公顷(0.099亩);建设用地0.1009公顷(1.5135亩)。
24、拟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水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627公顷(24.405亩)。其中:农用地1.6111公顷(24.1665亩),含耕地1.4907公顷(22.3605亩)、永久基本农田0.9673公顷(14.5095亩);建设用地0.0159公顷(0.2385亩)。
25、拟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水二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64公顷(21.96亩)。其中:农用地1.464公顷(21.96亩),含耕地1.1465公顷(17.1975亩)、永久基本农田0.0122公顷(0.183亩)。
26、拟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水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118公顷(22.677亩)。其中:农用地1.2312公顷(18.468亩),含耕地0.863公顷(12.945亩)、永久基本农田0.0677公顷(1.0155亩);建设用地0.2806公顷(4.209亩)。
27、拟征收新店镇北戎西村赵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2048公顷(48.072亩)。其中:农用地2.5305公顷(37.9575亩),含耕地2.507公顷(37.605亩)、永久基本农田0.0132公顷(0.198亩);建设用地0.6743公顷(10.1145亩)。
28、拟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代郢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101公顷(16.6515亩)。其中:农用地1.0789公顷(16.1835亩),含耕地0.9654公顷(14.481亩)、永久基本农田2.4038公顷(36.057亩);建设用地0.0312公顷(0.468亩)。
29、拟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021公顷(1.5315亩)。其中:农用地0.1021公顷(1.5315亩),含耕地0.0075公顷(0.1125亩)、永久基本农田0.0051公顷(0.0765亩)。
30、拟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同心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974公顷(23.961亩)。其中:农用地0.8228公顷(12.342亩),含耕地0.6064公顷(9.096亩)、永久基本农田0.0027公顷(0.0405亩);建设用地0.7746公顷(11.619亩)。
31、拟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谢庙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2636公顷(33.954亩)。其中:农用地2.2543公顷(33.8145亩),含耕地1.649公顷(24.735亩)、永久基本农田0.2048公顷(3.072亩);建设用地0.0093公顷(0.1395亩)。
32、拟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谢郢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795公顷(8.6925亩)。其中:农用地0.5568公顷(8.352亩),含耕地0.5183公顷(7.7745亩)、永久基本农田0.3539公顷(5.3085亩);建设用地0.0227公顷(0.3405亩)。
33、拟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郢东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516公顷(11.274亩)。其中:农用地0.5769公顷(8.6535亩),含耕地0.4595公顷(6.8925亩)、永久基本农田0.4754公顷(7.131亩);建设用地0.1747公顷(2.6205亩)。
34、拟征收新店镇陈家埠村郢中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194公顷(19.791亩)。其中:农用地1.1052公顷(16.578亩),含耕地0.8542公顷(12.813亩)、永久基本农田0.0167公顷(0.2505亩);建设用地0.2142公顷(3.213亩)。
35、拟征收新店镇黄庙岗村王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731公顷(5.5965亩)。其中:农用地0.3731公顷(5.5965亩),含耕地0.3689公顷(5.5335亩)、永久基本农田0.3689公顷(5.5335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霍邱县已委托安徽中瑞华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现场查勘和市场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确定了评估结果,涉及潘集镇韩郢村、李岗村、汪冲村、西王郢村和左王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7373元/亩;新店镇北戎西村、陈家埠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247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拟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安徽省人民政府、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潘集镇、韩郢村、高塘组、高庄组、李郢组、下冲组;李岗村平岗组;汪冲村前进组、汪冲组、小桥组、中心组、周圩组;西王郢村埂塘组、孟林组、平岗组、汪咀组;左王村北圩组、门东组、刘洼组、倪洼组;新店镇、北戎西村、吉一组、吉二组、吉三组、水一组、水二组、水三组、赵四组;陈家埠村代郢组、同心组、谢庙组、谢郢组、郢东组、郢中组;黄庙岗村王一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并在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oqiu.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潘集镇人民政府、新店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潘集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田义登;电话:0564-2772610)、新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孙良鹏;电话:0564-6080382)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潘集镇人民政府、新店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潘集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田义登;电话:0564-2772610);新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孙良鹏;电话:0564-6080382)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潘集镇人民政府、新店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0月2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