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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霍自然资监决〔2024〕2号)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4-11-10 16:3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处罚决定时间

被处罚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执行结果

1

2024-11-08

霍邱火石山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霍邱火石山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霍邱县冯井镇周楼村新庄组的土地建水泥地坪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理,建议立案查处。

霍自然资监决〔20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

1.责令霍邱火石山石料加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93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非法占用的19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3.对霍邱火石山石料加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935平方米土地,其中采矿用地301平方米处以10元每平方米罚款,计3010元,旱地1634平方米处以20元每平方米罚款,计32680元,合计35690元。

法定行政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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