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依据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2执1652号之二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522执1652号要求协助将被被执行人霍邱县阳光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商贸街二期11幢303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明号:皖(2019)霍邱县不动产证明第0017635号】的所有权过户给买申请人罗会春、潘升群,由于霍邱县阳光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该不动产登记证明,特公告作废。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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