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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8-08-16 16:2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182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1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6日     


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推进精准扶贫,支持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用好用活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4.自愿、合法、有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5.统筹安排、规范操作。

第四条  乡镇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桌椅、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落实专职的项目工程、档案、财务等管理人员,保证办公经费。项目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等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水利方面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报账制和预决算审计制等制度。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选址申报、拆迁补偿安置和权属调整、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预决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严格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控制,确保项目顺利通过上级验收。

县农投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审核和拨付;负责项目指标转让收益的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制定、项目审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报批、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节余指标的交易;指导乡镇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协助乡镇做好项目上级验收的有关工作;受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委托对乡镇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县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审计。

县财政(国资)、农委、公管、水务、林业、环保、公安、统计、交通、住建(人防)、规划、民政、文广新、物价、档案、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乡镇于20188月底前上报2018-202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摸底表和标注复垦地块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以下简称摸底图表),并于每年122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项目摸底图表,摸底图表需经乡镇政府、国土中心所、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上报的资源情况、历年的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制定全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批准,20189月底前下达2018年度实施计划、20192020年度指导性计划,2019年开始,每年131日前下达当年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乡镇依据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下达的计划,召开复垦地块涉及的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全部土地权利人及被拆迁户的会议,全面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

挂钩和补充耕地项目区的设立,须经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必须户户同意复垦,涉及的拆迁户必须户户同意拆迁(包括房屋、坟墓和竹木等)。

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出台新的补偿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在征得村民代表、土地权利人及拆迁户同意的基础上,乡镇应组织相关人员实地确定项目区范围和安置用地位置,编制项目区复垦规划简图并公示。增减挂钩项目原则上对旧村庄进行整体拆迁复垦,不得切割。项目区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当扩大动工区范围,按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要求进行项目规划设计,保证项目区与周边田块、水系和道路等相衔接,达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所有项目区均需设置标志牌、标识砖;进行土地清查,填写土地权属登记表、安置情况登记表和地上附属物登记表并公告公示,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签定同意复垦协议书(包括一同复垦整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意使用安置用地协议书和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编制完成后,乡镇应向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申报审批,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备份留存:

1.申请批复项目承诺书;

2.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文本(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3.工程规划设计图册:红线标注的项目区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现状图、项目规划图、单体工程图、土方计算图、断面图等(符合《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动工区规模大于拆旧区规模的,应分别统计动工区和拆旧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明确拆旧区复垦耕地规模,明确拆旧区外整理或复垦耕地规模。

5.群众座谈会记录(要有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复垦和全部拆迁户签字同意复垦拆迁的内容,要有会议签到表或群众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土地权属登记表、安置情况统计表、地上附属物登记表(包括房屋、坟墓、竹木等,青苗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统计)、安置情况登记表、安置用地类别和权属确认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7.土地权利人同意复垦和同意安置使用土地的证明(要有全部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

8.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9.有关影像资料(有固定参照物的照片及摄像资料):项目区复垦前现状、群众座谈会、土地权属登记表公示、地上附属物登记表公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示等。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勘测、设计、实施规划、验收申报材料编制等相关工作,按程序申请上级国土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乡镇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

第十四条  乡镇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   乡镇要依法按程序公开招标或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招标文件应载明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员,施工期间必须常驻项目区、持证上岗,严禁转包,未经业主允许不得随意离岗或调换人员,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确保内业资料与工程同步收集和整理归档,档案管理要规范完整,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

第十八条  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过程特别是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把关。

第十九条  项目区应设立项目标识、标牌,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监督。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规划图等。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及时对项目工程进行审计。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预算审计报告,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在项目工程中标通知书下达后18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复垦工作有异议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解决。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承担项目建设的乡镇应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做好项目完工自验,准备好以下验收资料:

(一)文字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项目验收报告;

3.项目竣工报告;

4.工程价款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5.有关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任务委托书和工程变更方案及批准文件等;

6.土地权属调整和拆迁安置补偿资料;

7.工程保修书;

8.其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二)图件资料

1.批准的项目规划图;

2.工程竣工图;

3.单体工程图册;

4.工程变更规划图;

5.变更单体工程图册;

6.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

(三)影像资料

1.项目区实施前、后和施工过程中的影像;

2.拆迁补偿影像;

3.安置区的影像。

第二十四条  乡镇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向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提出县级初验申请,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乡镇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初验,10个工作日完成初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及时组织从县国土、农业、林业、水务、住建(人防)、交通等部门和县农投公司抽取专家组成的县级初验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验收合格后向上级国土部门申请终验。

第二十五条  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将终验合格的有关项目文件、图件、影像等档案资料移交县档案局归档保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农投公司投资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获得的指标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对外交易,交易所得资金作为县农投公司的收益金,按《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节余指标转让收益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农投公司按照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以132200/亩的标准补助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项目,其中:120000/亩作为项目实施经费、 12000/亩作为乡镇业务经费(其中国土中心所500/亩)、200/亩作为县土地整理中心业务经费;其他农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指标按66200/亩的标准补助项目,其中:59500/亩作为项目实施经费、 6500/亩作为乡镇业务经费(其中国土中心所500/亩)、200/亩作为县土地整理中心业务经费;未利用地开发为补充耕地的经费按乡镇3100/亩、县土地整理中心200/亩进行补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费用优先保障复垦项目区房屋等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土地复垦、美丽乡村(含拆迁安置点)建设,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乡镇范围内的双基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经费按下列程序报账: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全部拆迁完毕后,由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拆迁补偿群众签字领款花名册(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到县农投公司据实报帐;工程施工和测量、规划设计、实施规划、验收申报材料编制等费用的拨付按合同约定到县农投公司报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县农投公司先按实施计划规模为计算基数预拨30%的业务经费,待项目经县级初验合格后再拨付业务经费20%,余款待项目经上级国土部门终验合格后,再按批复确认的挂钩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为计算基数由县农投公司结算拨付;项目实施经费的结余部分由各乡镇统筹用于本乡镇双基建设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项目;各乡镇先行向各项目县主管部门和县农投公司上报项目计划,待县主管部门和县农投公司审核后实施,经县主管部门跟踪验收,由县农投公司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三十条  项目收益的核算。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县农投公司享有项目整理出的土地指标(包括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的收益权。项目实施后,县农投公司应设立相应项目台账,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明细核算。项目指标对外转让交易的,在国土部门交易后,县农投公司应计收应收指标转让收益,具体核算项目收益情况。项目指标自用的,县政府支付县农投公司不低于其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收益的管理。收到项目指标收益后,县农投公司根据《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结余指标转让收益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将收益资金滚动用于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项目的实施和县脱贫攻坚双基达标、乡村振兴等指标收益资金项目库内的项目建设支出或还本付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授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乡镇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完成时间为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文件下达的时间。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以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根据考核情况,对承担项目的乡镇进行奖惩。

(一)对于提前或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优先分配下一年度计划任务并给予适度增加规模,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兑现项目业务经费(含国土中心所),根据项目融资和全县项目实施及报批情况,追加年度计划。   

(二)对于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每超过规定竣工期限30个工作日,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在分配下一年度计划任务时扣减10%,县农投公司相应扣减10%的项目业务经费(含国土中心所);超过规定竣工期限90个工作日的,暂停分配下一年度计划任务,扣减当年50%的项目业务经费(含国土中心所)。

(三)对乡镇提供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项目所在乡镇限期整改,并扣减20%的项目业务经费,暂停分配下一年度计划任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发文之日起,按时完成计划任务,每完成增减挂钩指标1000亩或补充耕地2000亩的乡镇,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申请1个行政村的整村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县农投公司对农用地整治项目全额投资,投资标准不得超过3000/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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