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18〕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开发区管委:
《霍邱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上市交易产权转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霍邱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上市交易
产权转移登记实施办法
根据六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重点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上市交易产权转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国土资[2016]257号)、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六安市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六国土资[2017]15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类型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类产权转移(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在不改变现状、划拨用地性质和住宅用途的前提下,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上市交易时保留划拨性质,补缴土地收益后,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流程
(一)不动产坐落按属地管理原则,转让双方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或乡镇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提出产权转移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不动产权属及批准面积等进行审核,对实际占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等进行勘测后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受理单。
(二)转让方持初审受理单、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县地税局窗口核缴税款,持税单到县财政局窗口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按地税部门核定交易评估价的1%收取。
(三)转让双方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发放不动产权证,在附记栏注明“已缴纳土地收益”。其中划拨土地上规划建设的商品房小区和安置房小区按整宗共用宗地记载土地信息,已购公有住房经售房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套房以该幢建筑实际占地按共用宗地记载土地信息、独立院落按该户实际占地宗地记载土地信息。
三、附则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类(包括商住、商业、经营、办公等)产权转移,待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后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