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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制执行土地违法建筑物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09-08 17:0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274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土地资源,依法惩处非法用地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立案

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对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催告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查。

二、审查

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

三、实施

(一)组织和实施机构

对非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内容涉及建筑物等设施进行拆除、没收的执行组织机构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授权违法建筑物及设施所在地乡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清空和接受监管违法建筑物。

(二)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申请准予强制执行前应向乡政府送交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收到回执随卷移送。

2.人民法院经审查准予对涉及违法建筑物等设施进行拆除、没收的,可依据本文件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由案涉违法建筑物及设施所在地乡政府实施,并将执行裁定书送达有关乡政府和行政机关。

3.对裁定准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设施的,由人民法院下达《限期清空建筑物通知书》,有关乡政府和行政机关下达《迁出公告》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有关乡政府会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清空建筑物,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

4.对准予没收违法建筑物的,由人民法院下达《限期清空建筑物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有关乡政府会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清空,并张贴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查封封条,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建筑物等设施查封后,法院、行政机关及人民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现场签字移交给国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乡政府进行监管。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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