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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邱县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03-06 16:3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社会各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促进我县房地产领域健康稳定发展,现就《霍邱县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贵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4月6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或邮件(扫描件或照片)方式反馈至县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于工作日采用电话方式直接沟通联系,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2778527;邮箱:545885355@qq.com。

    附件1:霍邱县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附件2:霍邱县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6日


霍邱县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省、市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房地产管理领域长效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促进我县房地产领域健康稳定发展,彻底解决我县房地产领域“难办证”问题,根据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制定了《霍邱县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起草过程

县自然资源局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征求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向政府报送了《霍邱县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送审稿)。414日,政府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2常务会议,县法院、发改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督局7个部门参加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意见》。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5个部分17条。

第一部分是加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管理,完善土地出让程序。

第二部分是提高规划及建设管理力度,健全项目施工管理和纠纷调处机制。

第三部分是规范房屋预售和交易行为管理,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第四部分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交付流程,建立完善房屋交付质量纠纷调处机制。

第五部分是严格查处改变房屋用途行为,强化停车位(库)销售管理。

 




霍邱县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促进我县房地产领域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我县房地产领域征收出让、规划建设、房屋销售、房屋交付和经营使用过程中,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应依法履职,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建立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化解存量,严控新增,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征收出让环节 

1.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禁止“未批先征”“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强化征地补偿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标准,不得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推迟执行时间,依法按时对被征地群众补偿安置到位,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防止超期过渡安置。做好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和司法强制搬迁程序机制,引入法律顾问对征地实施中的法定程序履行、协议签订、纠纷调处等进行全程指导。做好群众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

2.强化房屋征收管理。做好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政策指导监督和补偿方案审查,确保补偿方案符合现行政策。加强征收房屋评估管理,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坚持一个补偿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的“阳光征收”原则,做好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补偿款专款专户专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

3.完善土地出让程序。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明确规划建设条件和建设要求等,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一并公告。根据土地出让公告约定事项,重点对土地交付、项目开竣工、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等内容予以约定。明确出让公告约定事项的监督责任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签订相关履约协定,约定事项需抄送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按照出让条件需要注明自持房屋比例、限制分割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及权属信息等受让人义务等条件的,一并约定。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并抄送相关部门配合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二)规划及建设环节 

4.提高项目规划及建设管理力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展建筑项目报建方案证后抽查工作,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将处罚情况通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推行规划诚信报建。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开展坐标放线验线工作,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建设。加强施工图管理,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规划许可。加强规划核实管理,在规划核实阶段发现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并将处罚情况通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将处理或处罚结果抄送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办理施工许可、预售或现售、土地使用等。(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5.加强用地管理。规划、建设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抽查或监督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土地受让人存在涉嫌违规用地的情况,及时告知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处理。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竣工核验阶段,发现超规划许可范围修建的,及时告知县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

6. 加强企业管理。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理,禁止已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列入安徽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的开发企业及其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是其他重点管理开发企业主要股东的企业在我县参与土地竞买,清理信用不良的开发企业,防止新增房地产项目烂尾工程。(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 

7.健全项目施工管理和纠纷调处机制。开发企业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上墙公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纳入项目出让条件的公共配套设施示意图。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倒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农民工三方纠纷协调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因施工纠纷引起的工程停工、烂尾等问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应急局)

(三)房屋销售环节 

8.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严格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程序,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对项目建设情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后办理预售。完善商品房销售备案系统,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与不动产建立联动机制,统一楼盘表,实现信息数据互通共享,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保证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完善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管理平台,管理账户开立、预售款管理协议网签、预售款入账、拨付使用、账户注销以及预售款管理银行变更、退款、违规记录等具体工作在平台上完成,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严格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规范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撤销管理,严禁一房多卖、将已查封抵押的房屋再行销售或将已售出的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暂停房地产企业的网签资格,并将相关行为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加强广告和合同管理。强化房地产广告内容管理,严肃查处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卫生、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事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完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进一步推广使用,加大房地产企业自制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经营企业利用《认(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免除房地产企业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以作废文件、证照、印章骗取购房者订立合同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欺诈行为;严厉查处违背购房者意愿,捆绑销售、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强制交易行为。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涉嫌分割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行为,以及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制造销售紧张气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县住建局) 

11. 严格二手房屋交易行为管理。推进房屋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全覆盖,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核验;全面管理二手房交易资金,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管理水平,全面落实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加强经纪人、经纪人协理登记和信用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售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行为;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管理和调控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房屋交付环节 

12.防止强制交房。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加强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水、电、气、排污及公建配套、绿化、道路、物业用房、通讯等涉及住宅正常使用的各类条件是否达到基本使用要求进行管理。对交付使用条件不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责令开发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3.预防和调处逾期交房纠纷。对因停工、延缓施工,或因水电气配套设施等无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而存在逾期交房隐患的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主动开展针对性协调,防止逾期交房纠纷的发生。对已经形成逾期交房纠纷的项目,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尽快达到交付条件。对购房人因逾期交房提出的赔偿要求,可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民法院) 

14.建立完善房屋交付质量纠纷调处机制。建立房屋质量投诉受理机制,完善房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设立房屋质量投诉公告牌,明确房屋质量投诉处理的范畴,妥善处理房屋质量投诉。对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提出的赔偿要求,可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民法院) 

15.加强商品住房交付流程管理。开发企业不得在房屋交付环节和首次登记前代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各种税费。在项目首次登记完成后,买卖双方可共同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选择委托开发企业代办的,双方需签订委托协议。落实交付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巡查,及时纠正开发企业交房流程不规范的行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规范不动产登记流程。办理不动产登记受理时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按照法定要求收取登记资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登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因主体灭失、责任人失联、资金链断裂、因债权债务被法院查封等长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区分情况,专题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会议研究后实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五)房屋经营使用环节 

17.严格查处改变房屋用途行为。严禁擅自改变小区物管用房、门卫室等项目配套设施用途,对房屋使用过程中改变配套设施用途、住改商及违章搭建等情况的,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

18.强化停车位(库)销售管理。加强对停车位(库)销售管理,严禁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停车位(库)对外出售,依法从严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串通涨价、涉嫌暴利经营等行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需在预(销)售方案中包含配套地下车位的租、售服务内容,承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在销售现场公示上述承诺及停车位销售、出租价格等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工作是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推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联动协调,密切配合。建立纵向贯通、横向衔接、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的联动工作体系。要加强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加强排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报告问题,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问题,建立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问题发现处理联动机制。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加强与其他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本辖区或系统内相关项目及企业异常情况、处罚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三)明确职责,严明惩处。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县房地产领域涉稳问题协调处理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好涉事企业的直接责任、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指导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积极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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