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裁决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第36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