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公告

浏览次数: 来源:国土局 时间:2018-02-18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矿山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责任,现就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予以公示如下。

一、取消保证金制度,按要求分类退还保证金

原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建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予以取消,矿山企业不再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账户和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缴存情况不再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已开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户并缴存的保证金,按以下方式与程序退还矿山企业。

(一)属于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账户,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开户银行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关系,在银行与矿山企业共同确认实际保证金余额(即缴存金额扣除支取使用或依法划扣、冻结金额)及其产生的利息后,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认单》(附件1)在开户银行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注销保证金账户。

(二)属于企业所有、财政专户存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矿山企业申请,在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矿山企业核准实际保证金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后,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附件2),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注销保证金账户。

(三)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施行前已闭坑的矿山,保证金属企业所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仍由原采矿企业承担。其中:对已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且通过国土部门组织验收的,剩余保证金返还原矿山企业;对政府明确承担治理责任,矿山企业不需要履行治理义务的,保证金按程序退还原采矿企业;对原矿山企业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连同产生的利息一并缴入国库,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费用不足时,可向原矿山企业追缴。

(四)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矿山所在地国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治理责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五)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原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连同产生的利息经公示后一并缴入国库,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废弃矿山或政策指令性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采取公示或公告的方式,将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指导意见告知矿山企业,并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一)保证金取消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由矿山企业承担。矿山企业应于2018年3月底前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存取情况。矿山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需求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适用期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从2018年起,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基金计提工作。

(二)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用于矿山开采影响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优先用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支出。矿业集团公司提取的基金可统筹用于集团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主要使用范围:

1.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下含水层破坏等方面预防治理;

2.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建设、维护与运行;

3.因矿业活动遗留的采坑、井巷以及探槽、探井、钻孔等,进行封闭或者回填处理;

4. 矿区水土流失防治,矿区植被与生态系统恢复;

5.最终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治理;

6.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7.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先进技术与先进工艺应用;

8.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技术咨询、调查评价、治理设计、工程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

9.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10.其它与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有关的支出。

(三)当基金不能够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时,由矿山企业按实际需要补充计提基金,或由矿山企业自筹资金支付治理费用。矿山企业转让矿业权时,应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与基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转让,矿业权受让人不得以权属变更等借口逃避矿业权影响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四)矿山企业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和历年基金的存储、使用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测及下一年度治理任务等情况(附件3)报送矿山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录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各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审核汇总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年度报告书》(附件4)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为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同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督查、不定期抽查、依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缴存、使用以及治理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本通知所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治理恢复基金均不含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企业土地复垦保证金仍按原政策规定管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19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35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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