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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8年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8-07-04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力争2018年9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新开工281770套,10月底前完成基本建成216412套。
    二、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造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他资金通过市县政府财政补助,争取开发性金融专项贷款、商业银行信贷支持、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按标准进行补助(含基础设施配套),其余由各地自筹。
    三、重点工作
    (一)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立足早安排、早开工、早见效,及时分解落实项目,建立棚改新开工和基本建成项目库。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及时完成项目审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货币化安置项目,抓好入户调查,尊重居民意愿,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投融资方案。确保9月底前完成新开工任务,10月底前完成基本建成任务。
    (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积极对接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争取国家开发性金融支持;加大对棚改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及与安置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提高续建项目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效率,加快棚改续建项目工程进度。
    (三)严格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相关经营性收费等税费减免政策,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奖励政策,对任务完成快、真抓实干且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防范棚改贷款政府债务风险。牢固树立精打细算理念,依法依规严格控制棚改成本。认真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要求,确保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租售收入,优先用于棚改,努力实现在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大体平衡。棚改实施主体要建立完善动态还款机制,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棚改融资行为。
    (五)加强棚改项目计划管理。将棚改三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实时调度。商品住房库存不足的市、县,要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建立和完善棚改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台账管理,重点督促开工三年以上未竣工的棚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优选施工队伍,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质量安全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坚决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目标责任管理。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继续将棚改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市政府也要相应与所辖县(区、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工作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继续执行月通报、季巡查、重点督办等制度,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进展缓慢的实行重点督办,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全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发布棚改进展情况和成效,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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