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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土地整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6-28 08:3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1967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2018年以来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结合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对《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霍政办秘〔2018219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农投公司按照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以100000/亩的标准补助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项目,其中:90000/亩作为项目实施经费、 10000/亩作为业务经费(其中9300/亩作为乡镇政府业务经费、500/亩作为国土中心所业务经费、200/亩作为县土地整理中心业务经费);其他农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指标按30000/亩的标准补助项目,其中:25000/亩作为项目实施经费、5000/亩作为业务经费(其中4600/亩作为乡镇政府业务经费、300/亩作为国土中心所业务经费、100/亩作为县土地整理中心业务经费);未利用地开发为补充耕地的经费按乡镇2000/亩进行补助。

霍土整办〔20182号文下达的2018年度计划范围内的已批准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经费仍按霍政办秘〔2018219号文件执行;超出2018年度计划的,超出指标部分按新文件执行。调整后计划指标见附件。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项目实施经费按下列程序报账:

1)项目拆迁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全部拆迁完毕后,由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拆迁补偿群众签字领款花名册(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等报账资料,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分管负责人审核,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县农投公司据实拨付。

2)工程施工费用。项目复垦工程竣工,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50%,待项目通过备案取得指标后,按合同约定结算拨付。

3)业务经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乡镇申报挂钩项目,经县领导组批复后拨付10%;项目竣工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余款待项目通过备案后,按备案确认的挂钩指标结算拨付

4)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统筹用于本乡镇双基建设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项目。

5)补充耕地项目。经批准,待上级验收,通过备案取得指标后,按程序一次性拨付。

三、第三十四条暂缓执行。

本通知自2019628日起施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8日    


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调整后

计划指标表 

 单位:亩

乡镇名

  

2018年度计划

2019年度计划

  

  

12017

9601

2416

 

龙潭镇

892

890

2

 

乌龙镇

379

379

 

 

邵岗乡

1493

800

693

 

冯井镇

379

360

19

 

石店镇

752

752

 

 

三流乡

412

400

12

 

孟集镇

313

313

 

 

马店镇

277

277

 

 

临淮岗乡

204

120

84

 

临水镇

407

400

7

 

曹庙镇

168

168

 

 

岔路镇

547

547

 

 

长集镇

452

450

2

 

河口镇

272

272

 

 

周集镇

114

114

 

 

夏店镇

363

300

63

 

花园镇

2090

1000

1090

 

彭塔乡

272

100

172

 

白莲乡

332

300

32

 

高塘镇

181

150

31

 

范桥镇

309

309

 

 

城关镇

91

91

 

 

新店镇

166

100

66

 

冯瓴乡

235

150

85

 

潘集镇

148

148

 

 

宋店乡

511

511

 

 

扈胡镇

258

200

58

 

王截流乡

0

0

 

 

众兴集镇

0

0

 

 

城西湖乡

0

0

0

 

备注:具体指标以上级验收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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