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秘〔2018〕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3日
霍邱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7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和《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霍邱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审议县城规划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县城规划区土地储备的实施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承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审计、城管执法、环保、重点工程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坚持政府调控、优化配置、显化资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土地储备机构按季度将土地储备数量、储备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报县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土地储备机构报送下一年需要储备土地的安排情况,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县政府,根据县政府审核批准情况,会同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形势分析等,编制全县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纳入年度计划安排。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土地储备机构报送本年度储备土地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年度储备计划经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储备土地资金需求总量。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明确储备土地规划用途、面积、位置、所需资金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年度储备计划的编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编制单位,科学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实施时序。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储备。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集体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
土地纳入储备前,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程序的合法性及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土地,不得纳入土地储备。
对有疑似污染的土地进行收购,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场地污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造成场地污染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收储,拟收储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工作由县住建部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牵头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县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
(五)其他与土地收购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填报《土地收购申请表》,同时向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用途、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无产权证的土地、房屋由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同住建(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三)价格评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从土地储备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评估机构,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机构根据原用途和现状,对拟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基础设施、附属物等价格进行评估,出具初评报告。
(四)费用核定。县土地储备机构将初评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复核,评估机构根据复核意见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五)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县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六)签订合同。依据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收购方案,县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
(七)资金拨付。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申报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土地储备机构。
(八)费用支付。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配合县土地储备机构向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现状交付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清场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净地交付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圈建围墙后向县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七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原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依法进行土地储备。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第十五条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霍邱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及时报送本年度集体土地征收储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让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进行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整理、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入库储备土地,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临时利用、管护等。
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县土地储备机构要予以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工程验收规定执行。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须报县政府批准,临时利用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储备土地由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负责管护,县城规划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配合储备土地管护。县城规划区外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储备土地管护由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土地管护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包括:
(一)圈围墙、树栅栏、树标识、建广告牌等;
(二)指派专人看守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管护发生的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五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土地储备项目档案和台账,利用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询各相关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经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者应严格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开发建设。违反约定开发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追究违约责任,直至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二十九条 土地供应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土地收益基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至县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六章 资金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县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土地收购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县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四)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优先购买、收购、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支出。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土地测绘、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费用的支出,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应为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未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