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在每年1月25日前,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每年1月31日前在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